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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7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徽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曹水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水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7民初1361号原告:安徽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白湖乡公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669476115G。法定代表人:房成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新祥,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水平,男,1965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结凤(系被告曹水平之妻),196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安徽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水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新祥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结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从速支付原告购房款909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算,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2009年度在鸦滩新区开发商品房。2016年11月2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原告位于鸦滩综合大市场30号楼107号房,总计价款420900元。房屋交付使用后,被告支付330000元(包括按揭),现仍欠9090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曹水平辩称,原告交付给被告的房屋多处渗漏,房屋的实际面积也与合同记载不符,原告将房屋彻底修好后,被告才愿意支付余下90900元购房款。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4日,原告安徽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水平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WJ16002721)。合同中约定:被告曹水平购买原告安徽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望江县××市场××楼107铺,107号房;商品房总价420900元,以分期付款方式付款,已付房款330000元,尚欠90900元,被告曹水平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买受人逾期付款的,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前,该商品房已交付给被告曹水平使用多年。双方约定的付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交付房款,被告曹水平以房屋渗漏为由拒绝支付所欠购房款90900元。被告提出房屋渗漏问题后,原告曾对房屋进行过维修,但被告认为房屋尚未维修好、仍有质量问题,双方就此仍存争议。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户籍信息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安徽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水平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有效,被告曹水平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所欠购房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90900元购房款的诉求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了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不超出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范围,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房屋漏水且房屋面积不符,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亦未提起反诉,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水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909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73元,由被告曹水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结中审 判 员  胡文根人民陪审员  张中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哲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