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5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艺军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艺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25刑初14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艺军,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执行逮捕。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艺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文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艺军自2017年1月份以来分别以23元、26元的价格向上家购入12粒装的复方曲马多和10粒装的盐酸曲马多,后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与吸毒人员联系,以每排70-8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江某、池某、黄某1、黎某、黄某2等人,牟取暴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吴艺军贩卖曲马多给陈某的犯罪事实吴艺军从2017年1月份开始,通过手机联系,每隔3、4天就贩卖一次曲马多(黄色12粒装)给陈某,每次贩卖1-2排,每排80元钱,至今贩卖次数达40余���,收取毒资达6000余元。其中一次是于2017年5月份上旬,其在东源高速出口往东源县城方向的道路右边贩卖2排曲马多给陈某,并收取毒资160元钱现金;最近一次是于2017年6月10日晚上9时许,其在东源县霸王花小区大门附近贩卖了2排曲马多给陈某,并收取毒资160元钱现金。2.吴艺军贩卖曲马多给江某、池某的犯罪事实吴艺军自2017年春节期间开始,以每排曲马多8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江某和池某。(1)2017年2月份的一天白天,被告人吴艺军在东源县丽江花园大门处附近贩卖了2排曲马多给江某和池某,收取毒资现金人民币160元。(2)2017年3月份一天,被告人吴艺军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贩卖了3排曲马多给江某,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江某收取毒资240元钱。(3)继第二次毒品交易后一个礼拜的一天,吴艺军再次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贩卖了5排曲马多给江某、池某,并通过微信转账向江某收取毒资400元钱。(4)2017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艺军在东源县丽江花园大门处贩卖3排曲马多给江某和池某,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江某收取毒资200元。(5)2017年江某和池某在做保安期间,被告人吴艺军将曲马多送至碧桂园,贩卖了5排曲马多给江某和池某,并收取部分毒资,剩余的毒资赊账。(6)2017年5月15日,被告人吴艺军叫了部出租车将8排曲马多送至碧桂园给江某和池某,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江某收取毒资500元钱,剩余的毒资赊账。3.吴艺军贩卖曲马多给江某的犯罪事实:(1)2017年5月16日,吴艺军在丽江花园附近贩卖5排曲马多给江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江某收取1000元钱,其中400元是毒资,600元作为还款。(2)2017年5月20日晚上,被告人吴艺军在白领头附近贩卖10排曲马多给江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江某收取1150元,其中部分作为还款。4.吴艺军贩卖曲马多给黄某1的犯罪事实自2017年春节以来,被告人吴艺军在东源县城贩卖曲马多(黄色12粒装)给吸毒人员黄某1达13次,每次贩卖1排,每排80元钱,共收取毒资1000余元现金。5.吴艺军贩卖曲马多给黎某的犯罪事实2017年6���7日17时许,被告人吴艺军在东源县农林街附近贩卖了2排曲马多(黄色12粒装)给黎某,收取毒资160元钱。6.吴艺军贩卖曲马多给黄某2的犯罪事实自2017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吴艺军贩卖曲马多(黄色12粒装)给黄某2达20余次,每次贩卖1-2排,每排80元钱。最近一次是于2017年6月10日晚上19时许,吴艺军在东源县丽江花园大门附近贩卖1排曲马多给黄某2,收取毒资80元钱现金。2017年6月13日,东源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东源县丽江花园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吴艺军,并从其身上查获5排黄色固体颗粒(共60粒,净重22.2克),其妻子张某主动上交20排白色固体颗粒(共200粒,净重24克),民警在吴艺军使用的粤PD****小轿车上查获13排黄色固体颗粒(共156粒,净重57.72克)。经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黄色固体颗粒和白色固体颗粒均含曲马多成分。2017年6月26日,东源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关于吴艺军的立功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6月13日抓获吴艺军,在吴艺军积极配合下深挖下线,抓获了吸毒人员陈某、古某、江某、黄某2、黄某1、黎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吴艺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小型汽车粤PD****车辆信息,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河源市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移交凭证,微信转账记录拍照,现场检测报告书,查询记录,手机号码开户信息及通话清单,关于吴艺军上线伍某的情况说明,证人陈某、江某、池某、黄某1、黎某、黄某2、张某、吴某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量、抽���笔录,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视频光碟3张,被告人吴艺军的供述与辩解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艺军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艺军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艺军辩称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陈某、古思敏等吸毒人员,属立功表现,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查情况属实,依法可以认定为立功,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辩称起诉书指控其贩卖毒品给陈某、黄某1、黄某2的次数不属实,认为陈某是10次,黄某1是6-7次,黄某210次左右。经查,该事实只有��毒人员的陈述,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多次讯问笔录中亦无供述具体的数次,且无其他旁证予以佐证,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应以被告人在开庭中所讲的数次认定为宜。鉴于被告人吴艺军认罪悔罪,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艺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金可审 判 员 曹秀芹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