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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3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任斌与卫睿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斌,卫睿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p t f o n t - f a m i l y : 宋 体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02民初3326号原告:任斌,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被告:卫睿烜,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原告任斌与被告卫睿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卫睿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约定的相应利息(自2016年11月29日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9日,被告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一个月还清,月息500元。当日,原告将借款转账至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借款到期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借款本息,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借条。2、交通银行临汾鼓楼广场支行账户交易明细。3、借款时的照片。4、短信。被告卫睿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9日,被告卫睿烜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任斌现金人民币壹万元伍仟元整(15000)用于生意周转一个月还清,月息500元”。借条上有借款人卫睿烜的签名、捺印及身份证号。同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4500元,原告主张该14500元扣除了一个月的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脱不还,原告遂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卫睿烜向原告借款,有卫睿烜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实际向被告卫睿烜转账14500元,故实际借款金额本院认定为14500元。关于利息一节,因原被告约定的月息超出了法律规定,本院支持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卫睿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45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月利率2%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被告卫睿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陈琦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李钰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