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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民初1355号

德宏汇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蔺以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德宏汇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蔺以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3民初1355号

原告:德宏汇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

法定代表人:雷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血春红、李开习,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蔺以在,男,汉族,1978年9月6日生,现住芒市。

原告德宏汇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蔺以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德宏汇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德宏汇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包广科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