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抗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蔡建新与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劳动争议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蔡建新,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抗25号抗诉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建新,男,195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现住江苏省无锡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水仙大街亨立大厦三层A。法定代表人:苏建辉,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梅梁路116号。申诉人蔡建新因与被申诉人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苏检民(行)监[2017]3200000001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于 泓审判员 关 倩审判员 潘四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晓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