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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任赐兵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赐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2刑初443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赐兵(绰号黑旋风),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该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7)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赐兵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9日、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赐兵,证人梁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日21时许,被告人任赐兵在南充市顺庆区赛丽丝后门附近,以1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一小袋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从李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一小袋,从任赐兵身上查获毒资200元(其中100元系李某于2017年6月1日晚上向任赐兵购买毒品的欠款)、查获晶体状疑似毒品6小袋、���体状疑似毒品8小袋。经称重、鉴定,从李某身上查获的疑似毒品一小袋净重0.4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任赐兵身上查获的晶体状疑似毒品6小袋净重2.3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任赐兵身上查获的固体状疑似毒品8小袋净重3.27克,检出海洛因、乙酰可待因和06-单乙酰吗啡成分。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辩解,自己没有贩卖毒品,其给李某的毒品是赠送。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日21时许,被告人任赐兵在南充市顺庆区赛丽丝后门附近,以1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一小袋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从李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一小袋,从任赐兵身上查获毒资200元(其中100元系李某之前向任赐兵购买毒品的欠款)、查获晶体状疑似毒品6小袋、固体状疑似毒品8小袋。经称重、鉴定,从李某身上查获的疑似毒品一小袋净重0.4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任赐兵身上查获的晶体状疑似毒品6小袋净重2.3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任赐兵身上查获的固体状疑似毒品8小袋净重3.27克,检出海洛因、乙酰可待因和06-单乙酰吗啡成分。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任赐兵手机一部。(四)鉴定意见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线索来源于民警工作中发现。2、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于2017年6月2日立案侦查。3、检查笔录,证实2017年6月2日晚9时30分左右,民警在顺庆区赛丽丝后门附近抓获交易毒品的任赐兵和李某后,经见证人相某1与,当场对二人进行人身检查。从李某身上发现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1小袋。从任赐兵身上发现一个铁盒子,内装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6小袋;一个印有中国珠宝字样的红色小布袋,内装有塑料袋包装的块状疑似毒品8小袋;面值100元的人民币2张;手机一部。任赐兵拒绝在检查笔录上签字。4、称重记录,证实2017年6���2日晚9时许,在顺庆区公安分局西城派出所办案区,经见证人相某与,民警当着李某、任赐兵的面,对从李某处提取到的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晶体状疑似毒品1小袋进行拆封、称重、编号,净重0.45克,称重完毕进行封存;民警当着任赐兵的面,对从任赐兵处查获的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晶体状疑似毒品6小袋和白色固体状疑似毒品8小袋进行拆封、称重、编号,其中晶体状疑似毒品共净重2.31克、白色固体状疑似毒品共净重3.27克,称重完毕进行封存。任赐兵拒绝在称重笔录上签字。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6月2日对从李某处查获的毒品经称重后予以扣押,2017年6月3日对从任赐兵处查获的毒品经称重后予以扣押、对从任赐兵处查获的人民币200元和手机一部予以扣押。任赐兵拒绝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签字。6、接收毒品回执,证实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76克、海洛因3.27克已交南充市公安局禁毒支队。7、情况说明,证实任赐兵贩卖毒品系公安机关控制下交易,涉案毒资200元系公安机关提供。8、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6月2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南充市顺庆区赛丽丝后门附近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任赐兵,并当场从其身上一个铁盒子内查获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晶体状疑似毒品6小袋、一个印有中国珠宝字样的红色小布袋内查获用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固体状疑似毒品8小袋。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任赐兵的基本身份情况,犯罪时为成年人。10、刑事判决书,证实任赐兵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11、看守所新收人员伤情检查登记表及入所健康检查表,证实被告人入南充市看守所时无受伤情况。(二)证人证言1、李某证实,她在黑旋风手中卖过三次冰毒。第一次是2016年5月31日晚上,在黑旋风住的内小北街兴旺宾馆房内,给了100元毒资金向黑旋风买了一小袋冰毒。第二次是2016年6月2日早上,也是在黑旋风住的内小北街兴旺宾馆房内向其买了100元的一小袋冰毒,当时因没钱就没给毒资。第三次是2016年6月2日晚9时过,她打电话向黑旋风买100元的冰毒,约定在黑旋风住的内小北街兴旺宾馆楼下交易。见面后她给了黑旋风200元钱,说100元是付早上买毒品的钱,100元是这次买毒品的钱。黑旋风接过200元钱后,就从一个金属盒子里拿了一小袋用白色塑料袋装的冰毒给她,交易结束刚离开就被民警抓获。2、证人梁某证实,办案民警对被告人依法进行讯问,无刑讯逼供行为。(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任赐兵供述,2017年6月2日晚9时许,一个外号叫小玉的女子打电话向她购买100元钱的冰毒,并就把昨晚欠的100元冰毒钱付给他。双方约定在顺庆区赛丽丝后门见面。见面后小玉给了他200元钱,还说昨晚欠他买毒品的钱也给了。他接过钱后从随身带的铁盒子里拿出一小袋冰毒递给她,刚交易完准备离开时就被民警抓获。当时公安机关从他身上查获了一个铁盒子,里面有用透明塑料袋装的6袋冰毒;查获了一个印有“中国珠宝”字样的布袋子,里面有用塑料袋装的8小袋海洛因;查获了200元现金和他的一部手机。还从小玉身上查获了他刚卖给她的1小袋冰毒。他还于2017年5月31日和6月1日晚上分别向小玉卖了100元的冰毒,但6月1日晚上的100元冰毒钱于2017年6月2日晚这次一并给的。任赐兵拒绝在供述笔录上签字。1、理化检验报告,证实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从李某身上查获的疑似冰毒1小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任赐兵身上铁盒子内查获的白色晶体6小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任赐兵身上红色小布袋内查获的白色固体8小袋检出海洛因、乙酰可待因和06-单乙酰吗啡成分。任赐兵拒绝在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上签字。(五)辨认笔录李某辨认出任赐兵是向其贩卖毒品的黑旋��。(六)视频资料1、毒品指认、封存、拆封及称重照片,证实李某指认从其处查获向任赐兵购买的毒品和对所查获毒品的封存、拆封及称重情况;任赐兵指认其向李某贩卖的毒品及从其处查获的毒品、现金等物,以及从其处查获的6袋疑似冰毒和8袋疑似海洛因毒品的封存、拆封、称重、再封存的情况;所查获的疑似毒品的送检拆封及取样后封存的情况。合议庭评议认为,前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相互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被告人任赐兵向李某贩卖毒品的事实,以及抓获现场所查获的毒品、毒资等物品的事实,故本院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被告人任赐兵虽在相关证据上拒绝签字,但其未签字的内容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不影响其内容的真实性及证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被告人的辩解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任赐兵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任赐兵有贩卖毒品行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当一并计入贩卖数量,故其贩卖的毒品数量为甲基苯丙胺2.76克、海洛因3.27克,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给予刑罚处罚。被告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均应当从重处罚。查获的毒品系违禁品、手机是犯罪工具,均应当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赐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缴纳。)二、没收查获的毒品6.03克、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蓉人民陪审员 吴 大 胜人民陪审员 申 晓 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 凌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