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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初60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6009袁以福与袁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以福,袁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6009号原告:袁以福。被告:袁得军。原告袁以福与被告袁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袁以福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以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以福撤诉。案件受理费1416元,减半收取708元,由原告袁以福负担。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