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民初60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6009袁以福与袁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以福,袁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6009号原告:袁以福。被告:袁得军。原告袁以福与被告袁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袁以福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以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以福撤诉。案件受理费1416元,减半收取708元,由原告袁以福负担。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