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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27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德成与被执行人王立中、通辽鑫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德成,王立中,通辽鑫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2791号申请执行人夏德成,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王立中(曾用名王立忠),男,1964年6月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通辽鑫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法定代表人杨金鑫,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夏德成与被执行人王立中、通辽鑫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4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立中、通辽鑫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xx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天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景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