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民终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王祉絖、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祉絖,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沈阳华丰房产有限责任公司,王俊杰,王秀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终6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祉絖,男,194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彩虹北路62号。诉讼代表人:徐宁,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沈阳华丰房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西路25号。法定代表人:黄宣忠,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王俊杰,男,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审被告:王秀峰,女,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上诉人王祉絖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及原审被告沈阳华丰房产有限责任公司、王俊杰、王秀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祉絖未在原审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祉絖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培良审判员 汤玲丽审判员 梅 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