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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执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与张健能、黄亚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张健能,黄亚菊,施建洪,朱群,黄亚英,陈学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14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735号。负责人周钰虹,行长。被执行人张健能,男,1965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黄亚菊,女,1965年3月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施建洪,男,1962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朱群,女,1964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黄亚英,女,1957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陈学高,男,1955年3月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健能、黄亚菊、施建洪、朱群、黄亚英、陈学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张健能、黄亚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受理费合计66204.15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对案件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八十三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2017)苏0681执1416号一案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有权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亮审 判 员  刘东伟助理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