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24民初字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黄某与郑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郑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24民初字287号原告黄某,女,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惠来县东埔农场东埔管区。被告郑某1,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惠来县。原告黄某诉被告郑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1经本院公告传唤,期届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6年初,原告在汕头市打工,被告在隆江镇居住,双方经被告亲戚介绍认识并自由恋爱,隔两个月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在惠来县隆江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大儿子郑某2,××××年××月××日生育二儿子郑某3,××××年××月××日生育三儿子郑某4,××××年××月××日生育四儿子郑某5,××××年××月××日生育大女儿郑某6,××××年××月××日生育二女儿郑某7,××××年××月××日生育五儿子郑某8,××××年××月××日生育小女儿郑某9。因缺乏婚姻基础,且双方年龄均较小,加之生育子女后家庭压力大,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大儿子郑某2出生仅两个月,因感情不和,被告竟将原告连同小孩一并带“还”原告母家,后经亲友劝说,原告勉强返回被告家。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家庭责任心差,经常赌博,原告多次劝说未果,双方多次发生吵闹。2000年,被告赌博成性,将家庭用于购买大米的钱用于赌博输光,原告气不过,说了被告几句,被告持塑料凳子殴打原告脸面、头部等,原告痛不欲生服下洗衣粉寻求自杀,幸好被亲属及时发现,经送往隆江镇人民医院抢救才挽回一条生命。2008年初,原告因劝说被告要顾及家庭,不能成天赌博,被告不但不反省,反而持扫把、拳头、脚等殴打原告背部等处,致落下病根,至今仍常反复。2010年原、被告经营一迷信品店,但被告无心经营,赌博成性,整天花天酒地。2012年初,原告因劝说被告不要打小孩,被告竟拿木棒猛敲原告,不但如此,原告倒地后被告继续拳打脚踢。为免受被告毒打,原告逃至广州市一工厂打工。约一年后,在被告劝说下,特别是顾及八个子女安危和在被告承诺不再赌博不再殴打原告等甜言蜜语诱骗下,原告最终仍硬着头皮返回被告处。熟料,被告继续烂赌,继续稍有不悦便动手毒打原告。2012年10月前后,被告因嫌弃原告说话声音太大,双方发生口角,被告抓起热水锅连同开水砸向原告,幸原告躲闪及时才逃过一劫。尔后,被告疯狂殴打原告,致原告全身伤痕累累。2015年初,被告乘原告不在家,将住所内家具搬致甲子镇的出租屋自行居住并将几个在家的子女带离至今。2015年底原、被告协商离婚,双方均认为感情破裂同意离婚,但因子女抚养权归属未协商一致,协议离婚未果。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仅见一面便确定关系并因怀孕而勉强结合。婚后,原、被告虽生儿育女,但分分合合,特别是被告赌博成性,多次、反复殴打原告,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分居已二年以上,且被告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符合婚姻法准许离婚的情形。现夫妻感情破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小女儿郑某9由原告负责抚养,其余七个子女由被告负责抚养,孩子抚养费各自承担;三、各方衣物归各方所有;四、诉讼费由双方共同负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共五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原、被告与婚生孩子郑某3、郑某4、郑某2的户籍情况。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的事实。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复印件均经本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被告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本院公告传唤,期届无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当庭质证、辨证的权利。综合原告陈述的事实及其提供证据的相关性,本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初,原告在汕头市打工,被告居住在隆江镇,双方经被告亲戚介绍认识并自由恋爱,两个月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大儿子郑某2;××××年××月××日生育二儿子郑某3;××××年××月××日生育三儿子郑某4;××××年××月××日生育四儿子郑某5;××××年××月××日生育大女儿郑某6;××××年××月××日生育二女儿郑某7;××××年××月××日生育五儿子郑某8;××××年××月××日生育小女儿郑某9。××××年××月××日,双方在隆江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吵闹。尔后,由于原告认为被告经常赌博,对家庭照顾不周,对原告及子女关心不够而引发双方经常吵闹,致夫妻感情有所隔阂。2017年5月19日,原告以被告有赌博恶习,屡劝不改,对原告有暴力行为,夫妻分居至今已二年时间,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诉求如前所述。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被告虽经人介绍后自由恋爱而结合,婚姻基础较牢固,双方结婚已有二十一年时间,婚后生育八个子女,已建立起一定夫妻感情。夫妻之间的矛盾是因家庭琐事而引起,但原告认为被告有赌博恶习,对原告有暴力行为,夫妻分居至今已二年时间,感情确已破裂,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情形,现原告请求离婚,理由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在今后共同生活中能够摒弃前嫌,理性地解决夫妻存在的矛盾,求同存异,积极沟通、相互理解,互为体贴、关心,夫妻之间的矛盾是可以化解的。希望双方应同甘共苦,共同努力,相互帮助,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共建和谐、健康的婚姻家庭着想,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郑某1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7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之同等金额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又不提出法定申请理由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增光审 判 员 方钟彬人民陪审员 杨国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伟嘉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