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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02执13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春园支行与邱木发、彭爱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春园支行,邱木发,彭爱平,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小林,徐玉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02执13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春园支行地址:娄底市娄星区东贸街470号法定代表人:许卫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邱木发,男,36岁,户籍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彭爱平,系邱木发配偶,女,32岁,户籍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光明巷社区人民路1918号。被执行人黄小林,男,53岁,户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港区。被执行人徐玉燕,系黄小林配偶,女,49岁,户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港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春园支行与被执行人邱木发、彭爱平、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小林、徐玉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1302民初第22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邱木发名下车辆,但目前难以处置,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湘1302民初第2248号民事调解书。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302民初第22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玉林审 判 员  彭逸舟代理审判员  梁志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聂 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