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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7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某、索晓利等与周用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索晓利,索晓龙,周用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2099号原告:李某,女,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磁县。原告:索晓利,女,199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磁县,系原告李某女儿。原告:索晓龙,男,200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磁县,系原告李某儿子。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磁县,系原告索晓龙母亲。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喜联,磁县磁州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用喜,男,现年60岁,磁县人。李某、索晓利、索晓龙与周用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李某、索晓利、索晓龙于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索晓利、索晓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李某、索晓利、索晓龙负担。审判员 索书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红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