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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2017-1126李某与被告金裳兴业(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光橙(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贝易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金裳兴业(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光橙(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贝易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1126号原告:李某,男,1967年7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金裳兴业(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武航被告:光橙(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迪被告:上海贝易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董德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金裳兴业(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光橙(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贝易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马玉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薛程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