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2017-1126李某与被告金裳兴业(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光橙(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贝易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金裳兴业(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光橙(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贝易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1126号原告:李某,男,1967年7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金裳兴业(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武航被告:光橙(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迪被告:上海贝易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董德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金裳兴业(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光橙(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贝易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马玉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薛程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