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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执64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文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文龙,罗保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64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药都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肖晓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文龙,男,1977年12月19日生,汉族,在樟树市。被执行人:罗保玲,女,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樟树市。申请执行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文龙、罗保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17年10月20日申请人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982执643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鹏审判员 杨卫东审判员 朱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思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