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603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黄俊申请执行安遵明、安廷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俊,安遵明,安廷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3执107号申请执行人:黄俊,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无业,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镇青虎村狮子组。被执行人:安遵明,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思南县人,无业,住贵州省思南县邵家桥镇江阁村镇江阁组。被执行人:安廷先,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思南县人,住贵州省思南县邵家桥镇江阁村镇江阁组。本院在执行黄俊与安遵明、安廷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先堂审 判 员  XX斌审 判 员  田 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嘉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