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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金荣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伟,刘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刑初1877号自诉人郭伟,女,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人刘金荣,女,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自诉人郭伟以被告人刘金荣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郭伟因与被告人刘金荣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被告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特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人的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郭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郭伟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孟灵军审 判 员  李金波人民陪审员  张会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平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