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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8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裴会军与雷有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会军,雷有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裴会军,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系被害人景千会(已死亡)之夫。被执行人雷有奎,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裴会军申请执行雷有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的(2013)千民初字第001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裴会军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雷有奎给付其(2013)千民初字第001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履行的赔偿款9000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主持和解,达成协议,由雷有奎于2016年10月25日前给付3000元,其余6000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付清,执行费50元由雷有奎负担。执行到位3000元后,2016年10月25日,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恢复执行后,雷有奎分三次交来6000元,申请人已经领取。执行费50元,鉴于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依法予以免收。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张维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永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