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98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9892无锡市苏南电缆有限公司与徐州宝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苏南电缆有限公司,徐州宝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9892号之一原告:无锡市苏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3216196D。法定代表人:戴银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战,该公司员工。被告:徐州宝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庙山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6638448100。法定代表人:王秀连。原告无锡市苏南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南公司)与被告徐州宝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苏南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苏南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南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3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843元,由苏南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 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翰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