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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执恢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家庚、石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庚,石瑛,马飞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陈家庚,男,汉族,1971年9月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石瑛,男,汉族,1977年9月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马飞莉,女,汉族,1978年8月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蒙民一初字第018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石瑛所有的位于牛群商贸城A5区094号、095号、0××号房产一处(证号201104140012)。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朝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