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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执行人吴新新申请执行范来虎、范跃北、贺振俊、张志刚、张志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新新,范来虎,范跃北,贺振俊,张志刚,张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吴新新,男,汉族,1950年11月5日生,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范来虎,男,1961年7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被执行人范跃北,女,1962年7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被执行人贺振俊,女,1954年2月13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张志刚,男,1982年1月25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张志超,男,1988年9月30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新新与被执行人范来虎、范跃北、贺振俊、张志刚、张志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申请人执行人吴新新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5民终5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李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XX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