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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02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潘毅、赵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毅,赵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02执851号申请执行人潘毅,男,1981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赵俊,女,1973年6月17日出生,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潘毅与赵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6)桂1002民初249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潘毅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6)桂1002执85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覃绍泽审判员  刘桂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凌国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