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7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争峰与韩晓龙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争峰,韩晓龙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7027号原告:李争峰,男,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韩晓龙,男,汉族,1989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尹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争峰诉被告韩晓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庆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