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建波与被执行人曾建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建波,曾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曹建波,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被执行人曾建军,男,196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棋梓镇。申请执行人曹建波与被执行人曾建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曾建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曹建波32500元、执行费102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直接支付了20000元,尚有执行标的12500元及执行费1025元未履行。本院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米庆方代理审判员 朱美娟代理审判员 喻异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琴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