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2民初9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逯某某、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逯某某,胡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9025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房青,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宁,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逯某某。被告胡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逯某某、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张竹青独任进行审理。因原告王某某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原告王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竹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娈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