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9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逯某某、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逯某某,胡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9025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房青,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宁,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逯某某。被告胡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逯某某、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张竹青独任进行审理。因原告王某某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原告王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竹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娈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