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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30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周修与罗文康、项智鑫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修良,罗文康,项智鑫,陈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3095号之二申请人:周修良,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祖瞬,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文康,男,199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申请人:项智鑫,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申请人:陈林,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周修良与被告罗文康、项智鑫、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皖1181民初309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罗文康、项智鑫名下的银行存款525300元。原告周修良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协商一致,均请求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罗文康、项智鑫银行存款的冻结,同时由本院直接从被申请人项智鑫在中国农业银行滁州支行营业部账户中划拨已冻结的存款付给申请人周修良。现周修良申请解除该保全措施并要求扣划已被冻结的项智鑫在中国农业银行滁州支行营业部账户上的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2017)皖1181民初309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罗文康、项智鑫银行存款525300元的冻结;二、同时划拨被申请人项智鑫在中国农业银行滁州支行营业部账户中已冻结的存款,汇至申请人周修良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天长市万家福支行,账号62×××71。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长  单 斌人民陪审员  殷华晨人民陪审员  周文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