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执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俊芳申请执行张静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1326号被执行人张静,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遂平县。李俊芳申请执行张静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静在中国工商银行1715029301107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6.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学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中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