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3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仝立果与哈斯、张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立果,哈斯,张丽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3312号原告:仝立果,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哈斯,女,1979年2月1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张丽峰,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仝立果与哈斯、张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仝立果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仝立果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仝立果负担。审判员 吴玉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佳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