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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3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仝立果与哈斯、张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立果,哈斯,张丽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3312号原告:仝立果,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哈斯,女,1979年2月1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张丽峰,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仝立果与哈斯、张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仝立果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仝立果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仝立果负担。审判员  吴玉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佳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