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川与青海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立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川,青海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立会,胡建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510号原告:刘川,男,汉族,1963年9月28日出生,个体,住西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磊,青海金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环城东路309号。法定代表人:胡星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勇,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宋立会,男,汉族,1963年8月9日出生,个体,住西宁市,现住西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勇,方圆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建明,男,汉族,1981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西宁暂住地址西宁市城中区建材巷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川诉被告青海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宋立会、被告胡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川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川以需重新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270元,已减半收取2135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周国华审 判 员 卓玛措人民陪审员 王秀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