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3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杨春芳、章泽锋与诸暨黑猫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杭州管村装厂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春芳,章泽锋,诸暨黑猫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杭州管村装厂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35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春芳,女,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泽锋,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黑猫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268号华汇大厦第五层。法定代表人章林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管村装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管村村。投资人章力耕。上诉人杨春芳、章泽锋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1民初7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春芳、章泽锋收到限期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春芳、章泽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 艳审判员 刘红波审判员 葛继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缪洪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