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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6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甘肃美实家具有限公司和兰州天龙档案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美实家具有限公司,兰州天龙档案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6300号原告:甘肃美实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英勇。被告:兰州天龙档案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涛。原告甘肃美实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天龙档案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甘肃美实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美实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美实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甘肃美实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余款56.5元退回原告甘肃美实家具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陶生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启亮????????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