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民初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万维炎与兰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维炎,兰永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03民初2488号原告万维炎,男,汉族,1972年1月16日出生,住九江市庐山区,委托代理人蔡志存,江西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4201210877649被告兰永富,男,汉族,1956年7月7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原告万维炎与被告兰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成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维炎的委托代理人蔡志存、被告兰永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维炎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被告承接九江县港口汽车城东风4S店工程项目在案外人九江县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购买混凝土,被告购买混凝土价格共计415170元,被告尚欠案外人九江县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334370元未支付,被告遂向原告借款偿还案外人九江县顺风混���土有限公司货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出具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借款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34370元,并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被告兰永富辩称,欠款属实,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在2018年6月30日前将欠款一次性付清。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承接九江县港口汽车城东风4S店工程项目在案外人九江县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购买混凝土,被告购买混凝土价格共计415170元,后经结算,被告尚欠案外人九江县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334370元未支付,被告遂向原告借款偿还案外人九江县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今借到万维炎人民币叁拾叁万肆仟叁佰柒拾元(334370),用于港口汽车城硂垫付兰永富欠款,此款2016年3月20日前还清。借款人兰永富。2016.2.6”。2017年8月25日,案外���九江县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出具说明“兹有万维炎同志(身份证号)为我公司股东。2016年2月6日其为兰永富垫付兰永富因承建九江县港口东风日产4S店欠我公司商硂货款334370元,该款已从万维炎当年的公司分红中予以扣除”。嗣后,原告多次催讨借款未果,故诉来我院。本院认为,原告替被告向案外人九江县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偿还货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汪涛返还借款33437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兰永富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万维炎返还借款334370元,并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息。如果���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664元,减半收取3332元,保全费2370元,由被告兰永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成龙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