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2民辖终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棠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吴燕恋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棠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吴燕恋,郑松明,西安天恒基金投资有限合伙企业,陕西海纳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10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孙洪亮,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棠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吴燕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燕恋,女,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松明,男,1960年5月1日出生。原审第三人:西安天恒基金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棠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陕西海纳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安帮,董事长。上诉人中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棠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民初123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中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协议书》与后续的《补充协议》等多份协议为主从关系,后面的协议是对《协议书》的细化而非修改和补充,应当按照主协议关系确定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起诉所提供的证据初步表明,除约定担保人担保权利义务的合同与《协议书》之间,根据相关规定,构成主从合同关系,《协议书》与《合伙协议》不构成法律上的主从合同关系。因上诉人原审诉请涉及了上述多份合同,如本案严格按照书面内容划分管辖,则《协议书》中涉及除《合伙协议》明确的具体的合伙权利义务以外的部分诉请,确实应当根据《协议书》确定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合伙协议》涉及的诉请也应当由签订地西安市高新区所属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本案多份合同内容之间直接关联,上诉人多项诉请之间也直接关联,显然无法根据不同管辖分案处理,合并审理更为妥当。原审法院根据上述多份协议中较后签订的并约定具体合伙权利义务内容的《合伙协议》来确定管辖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审 判 员  陈 琪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