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1执13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湖南果之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津全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果之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津全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13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果之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兴镇接驾岭路1号黄兴政府办公楼第1、2间。法定代表人王腊华。委托代理人袁唯,湖南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蜜,湖南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津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川公路8108号2幢133室,组织机构代码:06253195-8。法定代表人周小农。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果之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津全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民初52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上海津全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果之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9417元;以及以119417元为基数,按0.1%/日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果之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从2016年10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以不超过欠付货款30%为限即35825.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1344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费1691.25元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津全贸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湖南果之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延期执行申请书,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文罗生审 判 员  饶兴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郑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