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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汪清县爱佳供热有限公司与崔峰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清县爱佳供热有限公司,崔峰文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981号原告汪清县爱佳供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汪清县汪清镇大川街东989号。法定代表人高铜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晓莉,现住汪清县。被告崔峰文,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清县爱佳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峰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清县爱佳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清县爱佳供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清县爱佳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汪清县爱佳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朴明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香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