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4执3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温云峰、陈竹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云峰,陈竹水,许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3252号申请执行人:温云峰,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陈竹水,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许有福,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温云峰与陈竹水、许有福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闽0524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温云锋要求被执行人陈竹水、许有福偿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竹水、许有福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暂查无被执行人陈竹水、许有福有其他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且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申请执行人温云峰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文键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伟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