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执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薛某1、司某某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某1,司某某,薛某2,薛某3,薛某4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2执1172号申请执行人:薛某1,男,1937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执行人:司某某,女,1942年7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薛某2,男,1969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薛某3,男,197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薛某4,女,1970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某1、司某某与被执行人薛某2、薛某3、薛某4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522民初3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友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匡大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