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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民终6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苟学容与巴中市巴州区水宁寺镇人民政府、巴中市巴州区水宁寺镇水宁村村民委员会、巴中市巴州区水宁寺镇水宁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苟学容,巴中市巴州区水宁寺镇人民政府,巴中市巴州区水宁寺镇水宁村村民委员会,巴中市巴州区水宁寺镇水宁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终6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苟学容,男,193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识字,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先洪,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系上诉人苟学容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市巴州区水宁寺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开天,系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升,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市巴州区水宁寺镇水宁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永,系该村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兰,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市巴州区水宁寺镇水宁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苟学奎,系该社社长。上诉人苟学容因与被上诉人巴中市巴州区水宁寺镇人民政府、巴中市巴州区水宁寺镇水宁村村民委员会、巴中市巴州区水宁寺镇水宁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1902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因各被上诉人均未参加诉讼致该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1902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苟学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立审 判 员  赖 敏审 判 员  吴 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易阳梅书 记 员  杨相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