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民终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泸州鸿福制衣有限公司、四川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泸州鸿福制衣有限公司,四川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民终6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鸿福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荆山南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68041920-X。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太伏向荣路232号,组织机构代码62082599-4。法定代表人: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某,男,汉族,1957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某,四川荆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泸州鸿福制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是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5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泸州鸿福制衣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泸州鸿福制衣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升山审判员 王志红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海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