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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47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蔡昌琼与刘象刚、魏本平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昌琼,刘作华,魏本平,刘象伟,刘象刚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4784号原告:蔡昌琼,女,汉族,成人,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刘作华,男,汉族,成人,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魏本平,女,汉族,成人,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刘象伟,男,汉族,成人,住四川省遂宁市。被告:刘象刚,男,汉族,成人,住江苏省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昌琼诉被告刘作华、魏本平、刘象伟、刘象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昌琼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昌琼申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蔡昌琼负担。审 判 长  龙 静人民陪审员  方孝容人民陪审员  吕继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柳 叶书 记 员  曾子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