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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民初33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郭辨君与周逢年、李士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辨君,周逢年,李士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3374号之一原告:郭辨君,男,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焕澄,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逢年,男,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告:李士广,男,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原告郭辨君与被告周逢年、李士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郭辨君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逢年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辨君撤回对被告周逢年的起诉。审判员  朱希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鑫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