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民初33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郭辨君与周逢年、李士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辨君,周逢年,李士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3374号之一原告:郭辨君,男,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焕澄,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逢年,男,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告:李士广,男,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原告郭辨君与被告周逢年、李士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郭辨君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逢年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辨君撤回对被告周逢年的起诉。审判员 朱希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鑫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