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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民初39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合肥科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佳仕龙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科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佳仕龙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3944号原告:合肥科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家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其春,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晨,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佳仕龙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邢飞,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梅,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该公司员工。原告合肥科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佳仕龙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科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科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科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47元,减半收取为3723.5元,由原告合肥科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钱 越人民陪审员 薛 彦人民陪审员 崇 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