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民初145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姜开壁与姜兰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开壁,姜兰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7民初14588号原告姜开壁,男,1932年11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姜兰,女,1972年2月26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姜开壁诉被告姜兰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朝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开壁、被告姜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开壁诉称:原告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房屋,现被被告无故占有,且拒不腾退。现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腾退标的房屋,保障原告关于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原告年事已高,万般无奈,���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腾退坐落于北京市石景山区401号的房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姜兰辩称:我没有占用原告的房子,原告腿脚不方便,作为女儿考虑原告上下楼方便就租了一个有电梯的房子。401号房屋现在出租中,到明年4月份到期,出租时征求过原告的意见,原告是同意的。我可以腾房,但需要给我一些时间,希望法庭考虑房子已经出租的情况。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之父,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401号房屋(以下简称401号房屋)系原告姜开壁于1997年以标准价购买所得,购房款已交清,产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中。2015年2月,原告因摔伤上下楼不方便,其女儿姜兰与案外人签订租房协议,租赁了位于石景山区的房屋(以下简称808号房屋),月租金2200元/月,租金由姜兰交纳。2017年2月,姜兰将401号房屋出租,依据合同租期自2017年2月15日至2019年2月14日,租金3100元/月。庭审中,原告表示对于401号房屋的出租并不知情,姜兰未征得原告同意,姜兰对此不予认可。现原、被告双方存有矛盾,原告要求被告腾房,被告表示同意腾房。上述事实,有单位证明、租赁合同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本案中,姜开壁作为401号房屋的权利人有权对该房屋的居住使用作出处分,姜兰现将401号房屋出租,姜开壁不认可该处分房屋的行为,现姜开壁要求姜兰腾退房屋,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401号房屋现出租状态及姜开壁的实际居住生活情况,应当给予姜兰适当的腾房期限。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姜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腾退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401号房屋,将该房屋交付姜开壁。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姜兰负担(姜开壁已交纳,姜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姜开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朝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冰-2--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