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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执6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襄城县光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关宗仁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光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关宗仁,许昌双龙门业有限公司,襄城县裕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610-1号申请执行人: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东城区烟城路新县委东路北。法定代表人:王月红,任董事长。被执行人:襄城县光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颖阳镇小河村。法定代表人:关宗仁,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关宗仁,男,1990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执行人:许昌双龙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汾陈乡汾陈村。法定代表人:张大龙,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襄城县裕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颖阳镇大路李村。法定代表人:史会闯,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城县光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关宗仁、许昌双龙门业有限公司、襄城县裕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