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6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京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京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6552号原告:王京成,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济水大街紫罗兰家园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61689420R。法定代表人:赵春菊,职务不详。原告王京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京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京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京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8元(已减半),由原告王京成负担。审判员 于中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甘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