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10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解治刚、孙舒妍与沈阳雍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解治刚,孙舒妍,沈阳雍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104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解治刚,男,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舒妍,女,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雍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高书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伟,男,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于洪区。上诉人解治刚、孙舒妍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雍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4民初5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解治刚、孙舒妍与沈阳雍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解治刚、孙舒妍于2017年10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解治刚、孙舒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治刚、孙舒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解治刚、孙舒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那 卓审判员 范 猛审判员 郭 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银水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