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少鹏与安阳市美星蓄能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美鹏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少鹏,安阳市美星蓄能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美鹏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邵美生,邵泽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678号原告:高少鹏,女,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平,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美星蓄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产业集聚区太行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邵美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笑宇,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美鹏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铁二璐南段(烧盆窑村委会院内)。法定代表人:邵泽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军,男,总经理。被告:邵美生,男,1963年9月9��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邵泽坤,男,190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高少鹏与被告安阳市美星蓄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星蓄能公司)、安阳市美鹏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鹏房产公司)、邵美生、邵泽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高少鹏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邵美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少鹏申请撤回对被告邵美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少鹏撤回对邵美生的起诉。审 判 长 郝兴军审 判 员 田小娟人民陪审员 李玉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员刘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