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04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株洲市石峰区胡海建筑器材租赁行与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市石峰区胡海建筑器材租赁行,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胡海建筑器材租赁行,住所地石峰区建设北路五公司原三八食堂。被执行人: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向塘镇站前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国仔,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胡海建筑器材租赁行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湘0204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10月20日,因被执行人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胡海建筑器材租赁行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胡海建筑器材租赁行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转下页)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