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7执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宋理杰与略阳县泰鑫矿业有限公司、马希德合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7执保18号申请执行人:宋理杰,男。被申请人:略阳县泰鑫矿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马希德,男。申请执行人宋理杰与被执行人马希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希德逾期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理杰向本院申请执行,扣押沃尔沃灰色豫MD81**号小型汽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押马希德沃尔沃灰色豫MD81**号小型汽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727执保1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10月20日结案。审判员 郑建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