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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7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芬与何三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芬,何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7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芬,女,1988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演陂镇。被执行人何三国,男,1963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芬与被执行人何三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裴 炎审判员 朱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劲芳 来源:百度搜索“”